黄山市徽州区洽舍农村信用合作社诉黄山市徽州双溪茶厂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黄经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海艳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程发放贷款,并以贷还贷而引发的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贷款合同的效力,以贷还贷行为的认定和效力的认定。
1.洽舍信用社与双溪茶厂于1999年1月8日签订的73万元贷款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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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1999)徽经初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黄经终字第51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区洽舍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洽舍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江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合作社职工。
被告(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区双溪茶厂(以下简称双溪茶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占斗星;审判员:陈新标;代理审判员:王虹萍。
二审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艳;代理审判员:戴东辉郑卫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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