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贵港分行诉原贵港市郁江建筑材料公司财产清算小组、贵港市包装厂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原贵港市郁江建筑材料公司

天太律师事务所

天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1999)南经初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佑坚 单位:
1.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原来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原贵港代理部已被撤销,按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桂中银分业[1997]20号文件《关于清理原信托业务的通知》,“原各分、支行成立的信托代理部以及以代理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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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1999)南经初字第260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中国银行贵港分行职员。
被告:原贵港市郁江建筑材料公司财产清算小组。
代表人:陈煜才,组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1939年12月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原贵港市郁江建筑材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祖洋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光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菲勇;审判员:曾泽;代理审判员:梁佑坚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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