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溧水县支行诉南京电真空器件厂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溧水农行孔镇营业所

南京同心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1999)溧经初字第2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白梅 单位:
在银行与企业的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提供担保是很常见的,但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本案保证合同的履行,正好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涉及到新《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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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1999)溧经初字第298号。
2.案由: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溧水县支行。
代表人:汪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溧水农行孔镇营业所主任。
被告:南京电真空器件厂,地址:溧水县洪蓝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供销科长。
委托代理人:周郭福南京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白梅;审判员:潘锦德;代理审判员:唐明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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