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诉厦门地方建筑材料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国企兼并后债权债务关系承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9)湖经初字第7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如男 单位:
本案因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中包公司以何种形式兼并包装公司是本案的关键,关系到奔马公司是否应对包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兼并有哪几种形式呢?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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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9)湖经初字第781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下称江头农行)。
代表人:柯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漏某,男,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彬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地方建筑材料公司(下称地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中包厦门有限公司(下称中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三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豫衡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奔马实业总公司(下称奔马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三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豫衡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如男;审判员:蔡守业;代理审判员:李晓红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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