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洪口芦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经终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烧毁了原告投保的车辆的大火是怎么引起的,与驾驶该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有无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被告太保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明确的问题。本案一、二审判决书对火灾发生的事实的叙述不够清楚,我们根据双方争议的和法院确认的事实以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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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1999)库经初字第20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经终字第122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洪口芦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芦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焉生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下称太保公司)。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申承伟大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倩;审判员:臧芳芳;代理审判员:达尔曼。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勇军;审判员:赵爱国;代理审判员:王泉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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