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霍尔果斯运输站

乌苏市法律服务中心

乌苏人保公司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奎屯分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塔经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被告人保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的惟一理由,就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杨某是在境外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我国《保险法》保护的范围,那么人保公司这一拒赔理由能不能成立呢?明确了这个问题,也就明确了本案应如何判决才为正确。
被告人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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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1999)乌经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塔经终字第74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35岁,新疆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霍尔果斯运输站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叶争,乌苏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下称乌苏人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乌苏人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奎屯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马晓旭。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渊;代理审判员:朱辉戴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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