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沟酒厂诉灌云县伊山乡披甲墩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制作广告合同案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1999)灌法经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亚军 单位:
本案在当前的商事审判中是较为新型的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无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1999)灌法经初字第16号。
2.案由:委托制作广告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汤沟酒厂。
法定代表人:袁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诗华连云港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乡披甲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徐某1,男,1954年3月出生,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震东;审判员:孙洪波;代理审判员:张亚军
6.审结时间:1999年5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