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慈综合医疗门诊部诉海南特区报社广告合同案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门诊部

广告部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2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丽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这一规定明确了广告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它是一种要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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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279号。
2.案由:广告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慈综合医疗门诊部(简称门诊部)。
负责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门诊部主任。
被告:海南特区报社(简称报社)。
法定代表人:唐某1,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陈某,总编助理。
委托代理人:章某,广告部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道贤;代理审判员:陈坚张勇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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