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傅某、龚某、翁某托运处转包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经终字第4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洵敬 单位: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由于联托运的管理,国家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出台,一审法院定案时,参照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托运处转让转包均须由当事人双方持协议书去运管部门确认登记,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本案至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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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9)义经初字第441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经终字第494号。
2.案由:转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楼某,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傅某,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上诉人):龚某,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上诉人):翁某,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个体工商户。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彬,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斯根成;代理审判员:陈洵敬陈汉平。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成功;代理审判员:郑学青金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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