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湘东电机厂诉刘某、陈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案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求平律师事务所

攸县经济开发总公司

湖南求平律师事务所

株洲市湘东电机厂

文书字号: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1998)攸经初字第5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铁健 单位:
这是一起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的案例。在本案中合同没有履行约定的公证手续,但实际上租赁财物进行了交接,双方当事人对未经公证的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没有交纳风险金,当事人之间就进行了财物的交接,明显地违反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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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1998)攸经初字第550号。
2.案由: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湘东电机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平湖南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经济开发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文学湖南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株洲市湘东电机厂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远征;审判员:李铁健陈建辉
6.审结时间:19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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