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天然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诉平和(厦门)国际贸易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新 单位:
因为商标被侵权而索赔50万元,在石狮尚无前例。石狮市天然照相器材有限公司向三被告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其依据之所在,也正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对此,石狮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四方面来考虑的。
1.石狮市天然照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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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7)狮经初字第37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260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狮市天然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第四工业区天然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进辉泉州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伟磊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平和(厦门)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松涵济泰商业城1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树亭厦门洪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华福来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新马路芗城工业区东湖新村9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石狮市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平申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代理审判员:施琪璇康志强。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华枝;审判员:吴智家;代理审判员:陈鹏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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