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乐都县昌兴铁合金厂诉中国银行乐都县支行、青海省中发实业公司第二分公司票据利益返还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慧玲 单位:
本案是一起被告青海省中发实业公司第二分公司不得当利取得10万元汇票而产生的纠纷。其争议焦点是:
1.本案的性质问题。原审法院一审时以票据侵权立案,第二次重审时又以票据利益返还立案,到底以什么案由为准呢?
《票据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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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东经初字第07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终字第32号。
重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东经初字第3号。
二审调解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青经终字第16号。
2.案由:票据利益返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海省乐都县昌兴铁合金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银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乐都县支行。
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慈永刚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青海省中发实业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第三人:青海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4.审级:一审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效国;代理审判员:赵华清林志勇。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阳;代理审判员:索晓春马成宗。
重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晓明;审判员:周维亮;代理审判员:袁晓宁。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济民;审判员:李晓云;代理审判员:马成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5日;1999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4日;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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