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属材料公司诉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公司物资总公司期货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一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洪 单位:
处理本案主要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省金属公司作为非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1993年4月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期货经纪公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主要是对期货经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经初字第52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经初字第7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一终字第150号。
2.案由:期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金属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明四川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力华四川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公司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春相四川省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平四川省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审判员:陈苹;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斌;代理审判员:李葆中徐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