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双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省虎林市边境经济贸易公司等侵权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虎林市雄峰律师事务所

虎林市鑫源城市信用合作社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1999)虎经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德群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笔出口退税款的所有权问题。
1.被告信用社称报关单上体现经营单位为被告边贸公司,申请退税企业为边贸公司,故该退税款应为边贸公司所有,信用社扣的是边贸公司的款,而不是原告的款。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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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1999)虎经初字第93号。
2.案由: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黑龙江省虎林市双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虎林市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副书记。
被告:黑龙江省虎林市鑫源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锡俭黑龙江省虎林市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虎林市鑫源城市信用合作社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邹德群;审判员:苑红梅;代理审判员:周林
6.审结时间:19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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