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南昌铁路局沙河街北站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县教育委员会

九江市正达律师事务所

九江市正达律师事务所

沙北站

沙北站

文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南铁中经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岩 单位:
1.案件性质及适用的法律。传统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在站外先购票,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票时成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旅客自剪票口进站时开始。上车补票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补票时开始。对经承运人许可进站至上车补票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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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9)南铁经初字第47号。
二审判决书: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南铁中经终字第1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192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九江县教育委员会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忠铭九江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清九江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沙河街北站(下称沙北站)。
代表人:孙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沙北站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沙北站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渭堂;代理审判员:伏方平李卫国。
二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岩;代理审判员:谭闻熊爱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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