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海渔1XX4号船合伙人诉烟台市海上保安服务公司海阳分公司船舶保管灭失赔偿案 保管合同的成立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青岛海事法院(1999)海商初字第32号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爱玲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此处所说的协议一词包括了双重含义:一是指合同,二是指合意。如果以后一种含义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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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岛海事法院(1999)海商初字第32号。
2.案由:船舶保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鲁海渔1XX4船合伙人。
负责人:隋某,男,35岁,渔民。
委托代理人:洪伟烟台天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海上保安服务公司海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某,财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丛占臣烟台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东;审判员:黄永申;人民陪审员:钱恩华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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