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16人诉厦门市电信局短期移动电话服务合同案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1999)集民初字第5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峰 单位:
本案是一典型范例,案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颇值探讨。近几年来,围绕邮电局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人们对邮电局的经营方式和一些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主体公平竞争,是否有利于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种种疑虑。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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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1999)集民初字第522号。
2.案由:短期移动电话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陈某等16人(简称陈某等16人)。
委托代表人:陈某,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表人:卢某,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表人:陈某1,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黄新兴厦门市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电信局(简称电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该局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晓东;审判员:王景新;代理审判员:苏敏昌
6.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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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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