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买卖房屋价款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信中法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青树 单位: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1.原告余某与被告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买卖房屋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关于房屋交付和价款是如何确定的。通过调查及双方举证查实,原告和被告未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口头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1998)商经初字第31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信中法终字第180号。
2.案由:买卖房屋价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余某,男,194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敦安商城县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习顺商城县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叶某,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青树;审判员:张庆林赵向东。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万朝;审判员:杜春学刘江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