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城关供销社诉王某股金所有权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周口陈州律师事务所

淮阳县城关镇政府

文书字号: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1999)淮经初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士林 单位:
这是一起因对股金所有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所有权的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本案被告王某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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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1999)淮经初字第323号。
2.案由:股金所有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淮阳县城关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振连周口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46岁,汉族,淮阳县城关镇政府干部,住河南省淮阳县XX镇XX街XX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海;审判员:刘卫平谷卫学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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