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分局前进道派出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1999)昆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震玲 单位:
本案当中,张某的报案、陈述等材料起到证据的作用,张某成为事实上的证人。对于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侵害人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判实践当中存在争议。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张某以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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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1999)昆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女,194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昆都仑区XXX街XX号街坊XX栋X号。
被告: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康某,该分局前进道派出所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英杰;审判员:马云秀;代理审判员:张震玲
6.审结时间:1999年6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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