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违法扣留财物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街法律服务所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制科

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制科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99)北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敬 单位:
行政赔偿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产生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赔偿请求人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本案被告确认其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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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99)北行初字第8号。
2.案由:行政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高某,个体工商户,系原告赵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海琛,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班某,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天津铁路公安处法制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保康;审判员:李素坤吴青
6.审结时间:19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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