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并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分流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局法制科

局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行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本雄 单位:
利用广告推销商品、介绍服务、提供信息等,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商品、服务、信息等服务消费者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中介方式,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在广告活动中应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1999)伍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行终字第22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并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邱某,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宜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分流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双生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德军;审判员:黎琼杜荣宝。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本雄;审判员:何伟亚曹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