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等不服河池市运输管理所、河池地区运输管理处暂扣车辆及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县广播电视局

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

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

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

环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池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河地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启华 单位:
本案是公路运输管理领域较典型的案例,营运车辆易主未办理转户手续而继续从事营运的现象较多,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如何妥善处理本案,应考虑既要维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又要支持运政机关依法规范运输市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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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法院(1999)河法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河地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交通运输管理暂扣车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莫某,男,46岁,毛南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XX镇人,该县广播电视局记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浩生,男,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诉人):莫某1,男,20岁,毛南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XX镇人(系原告人莫某之子),个体司机。
一审委托代理人:覃义同,男,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艳燕,女,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某,男,环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河池地区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谢某,主任。
一、二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男,该处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韦铁明,男,河池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河池市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容某,所长。
一、二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所副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申某,男,该所稽查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真凡;审判员:罗善陆莫钦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治团;审判员:蒙燕妮;代理审判员:黎启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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