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衡山县卫生局卫生行政证明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衡中法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03日
法官解说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衡山县卫生局的证明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应当驳回谢某的起诉。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利,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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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山行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衡中法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卫生局卫生行政证明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男,37岁,汉族,农民,湖南省衡山县人。
被告:衡山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
第三人:谢某1,男,46岁,汉族,农民,湖南省衡山县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业桂;审判员:胡亚辉;代理审判员:沈雁中。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福元;审判员:罗国潮;代理审判员:潘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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