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不服田林县林业局没收木材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田林县木材公司

田林县律师事务所

田林县林业局

田林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百中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庹正堂 单位:
本案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1.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行政处罚,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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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1998)田行初字第15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百中行终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男,1959年12月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人,田林县木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卢江南田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田林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盘某,男,1972年8月出生,瑶族,广西田林县人,田林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世林田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林县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农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庹正堂;代理审判员:黄琪明李祖元。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世林;审判员:岑立芳;代理审判员:郭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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