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亚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太仓市渔政管理站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1999)太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国海 单位:
本案被告对原告排放超标工业废水于地面河流,致河流、附近鱼塘水质污染,发生鱼类死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判决的成功之处在于弄清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水污染事故;还是渔业污染事故;准确区分这两类污染事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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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1999)太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渔业污染事故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新亚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祖德苏州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太仓市渔政管理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该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站渔政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伟萍;审判员:王其南王国海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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