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不服宁安市地质矿产局没收采矿许可证决定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海浪村

牡丹江市九洲律师事务所

宁安市合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1999)宁行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家宝 单位:
1.宁安市地质矿产局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作出的两个“决定”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1997年“决定”适用了黑人大财经函(1991)1号,内容是“集体、个体申请开采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1999)宁行初字第22号。
2.案由:不服没收采矿许可证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XX镇X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宝群牡丹江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宁安市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泰凤国宁安市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荣奎;审判员:王树正;代理审判员:单文富
6.审结时间:1999年8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