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富民县者北乡人民政府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县司法局

乡政府办公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行终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付星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者北乡人民政府对陈某的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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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法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行终字第02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富民县者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乡政府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代理审判员:付星。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晋明;审判员:陈丽达;代理审判员:张庆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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