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徐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舒兰市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舒兰市制药厂技术科

文书字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民终字第4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建华 单位:
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位集资建房应由谁居住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本案原、被告居住的房屋是原告单位所建,但房屋是由职工和单位共同出资,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居住的。对于如何确定该房的居住权,一、二审法院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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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1994)舒某初字第977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吉民终字第460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舒兰市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干部,住舒兰市。
被告(上诉人):徐某,女,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舒兰市制药厂技术科干部,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华民;代理审判员:李文泽张志强。
二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召河;审判员:李守信;代理审判员:孙省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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