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诉醴陵市房地产公司房屋确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醴陵市饮食服务公司

醴陵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株中民再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聂金开 单位:
本案为房屋确权案,在法院初审判决生效后,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起再审。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再审与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运用证据方面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讼争的醴陵市城区胜利路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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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89)法民字第57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5)醴民再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株中民再终字第16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原告、被上诉人):肖某,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医师,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再审原告、被上诉人):肖某1,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醴陵市饮食服务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再审被告、上诉人):醴陵市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产权监理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邹南久醴陵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再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程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黎某,男,该支行干部。
4.审级:一审、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国理;审判员:何署生;代理审判员:何敬芝。
再审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金开;审判员:朱欣旺朱小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本广;审判员:易铁钢;代理审判员:梁小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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