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梧州市房产局房屋确权案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外贸食品进出口公司

梧州外贸食品进出口公司

梧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民终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宁 单位:
1.一审判决讼争的房屋上架材料归林某所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
本案讼争的房屋属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该屋虽被炸毁,但该抵押物并未全部灭失,尚存宅地(原属私有),抵押权的效力没有终止。后林某3未能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擅自重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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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1993)万民初字第27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民终字第92号。
2.案由:房屋确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2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梧州市人,梧州外贸食品进出口公司工人,住梧州市。
诉讼代理人:苏某(林某之妻),梧州外贸食品进出口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钟伦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1,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农民,住广西。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2,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农民,住广西。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冼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邓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允;审判员:冼淑媛蒋鸣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自坚;审判员:邓宁;代理审判员:覃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3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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