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葫芦岛市中物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动迁安置科

文书字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葫民终字第2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付英阁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中物公司与季某签订的动迁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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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1995)连某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葫民终字第289号。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季某,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上诉人):葫芦岛市中物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动迁安置科科长。
第三人:刘某,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干部,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茂山;人民陪审员:王学岩周连吉。
二审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栋;代理审判员:董建中白玉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0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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