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宜昌三峡银豪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郝军,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联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泽元,宜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林;审判员:叶建忠、朱少华。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3年4月20日,原告宜昌三峡银豪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联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就租赁装载机和推土机各一台的有关事宜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实物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如期购买设备并交付联运公司在三峡工地上投入使用。但时至今日,联运公司仅给付租金217840元,尚欠租金1278160元,租赁手续费14960元,前期资金利息19800元。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联运公司立即返还ZL50D型装载机和TY220型推土机各一台,给付租赁费1278160元,租赁手续费14960元,逾期付款赔偿金195671.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令被告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对联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联运公司与原告宜昌三峡银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4月20日签订实物租赁合同书一份,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为被告联运公司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宜昌三峡银豪实业总公司即投入110万元,购买ZL50D型装载机和TY220型推土机各一台,租赁给被告联运公司在三峡工程工地上使用。全部租赁金计1496000元,分20个月交清,但被告联运公司仅给付原告租金217840元,尚欠租金1278160元,租赁手续费14960元,转让费11000元,前期资金利息19800元未予偿还,故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实物租赁合同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份,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审查核实情况表三张。
3.联运公司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1993年4月20日投入110万元,为联运公司购买装载机(ZL50D)和推土机(TY220)各一台。
4.财务收据四张,证明被告联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原告共给付217840元租赁金。
5.法庭调查笔录。
(四)判案理由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诉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之后认为:
1.原告与被告联运公司所签署的实物租赁合同书是双方意思之真实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2.被告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为联运公司担保,是对合同担保条款的认可,属合法有效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纠纷的起因是被告联运公司单方违约,长期拖欠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理应承担清偿责任。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三峡银豪实业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银行担保。人民法院针对三峡工程施工单位流动性大,财产极易转移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联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租赁费1278160元,租赁手续费14960元,转让费11000元,逾期付款赔偿金18万元,以上共计1484120元,由该公司分四次给付。即1995年9月20日前付30万元,同年10月、11月底前各付25万元,余款684120元于1995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
2.宜昌三峡运输总公司对联运公司在第一条规定中所形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在第一期款项30万元全部给付后解除。
4.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联运公司承担,于1995年12月底前全部清偿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经生效。
(六)解说
本案属租购式租赁合同纠纷。所谓租购,是由出租方购置新设备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除每年交纳租金外,还需偿付设备价款的一部分,几年后按余值将设备折给承租方所有,类似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本案租赁标的为工程施工必不可少的设备,且正在工程工地上使用。因此对本案的审理应立足于工程建设,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原则,尽快解决纠纷。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成功地运用了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坚持快审快结,使租赁设备尽快投入使用,保证了工程进展。
(望熙盛)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28 - 1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