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产品展销服务部诉李某推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市民再字第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小哲 单位:
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
1.本案的定性。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共四次审理,涉及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代销关系还是推销关系,分清法律关系,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代销是被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3)中法经初字第103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市经终字第25号。
再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市民再字第05号。
再次再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青经再终字第11号。
2.案由:推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产品展销服务部。地址:西宁市西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丁宪淳青海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郭发昌青海省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丁宪淳、罗运润,青海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城中区。
诉讼代理人:车某,男,现年32岁,汉族,西宁市公安局戒烟所干部,系李某胞弟。
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省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宝栋;代理审判员:鲜德才唐贵风。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宝辉;代理审判员:李小丽张敏娟。
再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逯青;代理审判员:雷兴萍张宏坤。
再次再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玉风,代理审判员:都兴煜杜小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7日。
再次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