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诉西宁市儿童公园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业智 单位:
这是一起因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公园供儿童游玩的设施不安全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监护人马某在女儿马某1挣脱其手,跑向滑梯时,未能及时赶往滑梯旁看护马某1游玩,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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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1994)西民初字第873号。
二审调解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终字第10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男,31岁,工人,住西宁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33岁,工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汪蓉萍西宁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西宁市儿童公园,地址:西宁市黄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应芳西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庆根;审判员:陈占英;代理审判员:张靖。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汝慧;代理审判员:卢重新李静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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