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盐城市安达化工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民终字第3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玲珑 单位:
1.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被告盐城市安达化工厂有无环境污染的事实,这关系到本案举证责任。由于原告刘某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向盐城市郊区环境保护局提出处理要求,虽无书面处理环境污染。但承办人已口头明确告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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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1995)郊民初字第13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民终字第360号。
2.案由: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诉讼代理人:徐志和江苏省盐城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省盐城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盐城市安达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万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邹明标江苏省盐城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邹某,江苏省盐城市郊区鞍湖乡许桥村经济合作社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源;人民陪审员:许正兰陈登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六泉;代理审判员:吴珊珊江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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