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陈某、宁德市建发燃气具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终字第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缪瑛 单位:
这是一起液化气钢瓶爆炸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涉及到引起事故原因及销售者与使用者责任承担问题。对宁德地区公安处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根据该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有二:一是钢瓶角阀处漏气;二是补救不及时导致钢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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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1994)宁法民初字第17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终字第120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1947年3月2日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
诉讼代理人:黄宇健宁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德市建发燃气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榕芳宁德地区对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陈某1,宁德市第三小学教员,系陈某之姐。
诉讼代理人:池宇清宁德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际才;审判员:林翠青;代理审判员:郑雪娟。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家林;代理审判员:缪瑛林昭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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