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民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文英 单位:
1.关于合同的有效性。原告刘某作为原天津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合同员工,其合同的性质未发生变化。1993年上海奥的斯公司将天津奥的斯上海分公司作为合股公司一部分将其员工吸收为上海奥的斯公司员工,原告与天津奥的斯上海分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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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民初字第13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二民终字第68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李根生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陵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财务总监。
诉讼代理人:黄文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名坚;审判员:赵文英;代理审判员:陆妍瑾。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顺良;代理审判员:郑梅萍朱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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