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宜宾地区矿业公司劳务报酬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宜宾地区矿业公司

宜宾市李庄法律服务所

宜宾市李庄法律服务所

宜宾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和辉 单位:
1.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技术这一特殊商品进入交换领域是历史的必然。本案中陈某接受矿业公司委托,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对水晶石样品进行鉴定、咨询,这一活动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其一,根据《技术合同法》及陈某与矿业公司签...
展开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