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诉滕某确认赔偿协议无效案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黔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绍华 单位:
本案原告是单纯以一个民间调解协议为标的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发动诉讼的目的是撤销他与被告人达成的民间协议,从而免除自己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单纯以民间协议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审判实务中并不多见。在通常情形,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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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5)彭法民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黔民终字第75号。
2.案由:确认赔偿协议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谭某,男,生于1935年10月6日,蒙古族,农民,住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上诉人):滕某,男,生于1969年6月12日,苗族,农民,住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天时;审判员:蔡知禄;代理审判员:王连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谭国贞池洪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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