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昌大汽配经营部诉黎某等返还财产案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宜昌市电子管厂

化学工业部第十六化建公司装潢公司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民终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兵 单位:
1.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被告黎某等人拖走汽车配件之行为是否合法,即黎某是否对昌大汽配经营部中的这一部分财产拥有所有权。原告负责人亓某向法院陈述该经营部系他个人出资兴办,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经济实力,但无法证实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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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1994)伍民初字第203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民终字第159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宜昌市昌大汽配经营部。
诉讼代理人:亓某,住湖北省宜昌市城区。
诉讼代理人:亓某1,个体经营户。
被告(上诉人):黎某,湖北省宜昌市电子管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穰某,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一〇研究所职工。
被告(上诉人):屈某,退休工人。
被告(上诉人):黎某1,个体经营户。
被告(上诉人):黎某2,退休工人。
被告:黎某3,化学工业部第十六化建公司装潢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庆;代理审判员:刘益龙晏征。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胡振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7日(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80天)。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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