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诉胡某侵害非专利技术成果所有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三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1992)科法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受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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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1992)科法民初字第26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孙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所办公室干部。
被告:胡某,男,27岁,汉族,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三室实习研究员。
第三人:绵阳市友谊华侨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审判员:刘微涛胡剑兵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4日。
公告送达判决时间:199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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