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郊区鞍湖乡九曲村三组诉鞍湖乡九曲村财产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1995)郊民初字第9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玲龙 单位:
1.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均是对盐城市鞍湖橡胶制品厂完全权利的拥有,包括经营权和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争议表现在该厂是村办(被告所办)还是组办(原告所办);对所有权的争议表现在对各自投资收益的确认。双方对经营权的认识实际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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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1995)郊民初字第987号。
2.案由:财产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盐城市郊区鞍湖乡九曲村三组。
诉讼代表人:汤某(又名汤某2),组长。
诉讼代理人:高金祥盐城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红芳盐城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郊区鞍湖乡九曲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蔡胜华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郁力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步楼;审判员:刘汉青许安龙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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