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李某、方某、陈某、马某、郑某、温某、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销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阳西管理区双山村

广东省揭西县大溪镇新楼村

广东省普宁县里湖镇冷美新寨

广东省陆丰县南塘镇后西管理区赤姑坑村

广东省普宁县里湖镇田中村

广东省普宁县广太镇古岭村

广东省陆丰县碣石镇张初村

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东下村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粤法刑上字第5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添好 单位:
一、二两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林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销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体现了罪责自负、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主要表现为:首先,正确区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纵观全案,8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和交叉纠合,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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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惠中法刑字第55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粤法刑上字第540号。
2.案由:林某、李某、方某、陈某、马某、郑某、温某、唐某被控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吉荣。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30岁,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阳西管理区双山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2岁,广东省揭西县大溪镇新楼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方某,男,28岁,广东省普宁县里湖镇冷美新寨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32岁,广东省陆丰县南塘镇后西管理区赤姑坑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28岁,广东省普宁县里湖镇田中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34岁,广东省普宁县广太镇古岭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男,31岁,广东省陆丰县碣石镇张初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男,25岁,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东下村农民。1991年3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木春;代理审判员:马世海周葵光。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松发;代理审判员:张壮强陈国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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