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泉市矿务局三旷通风区四队

阳泉市矿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法刑上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计恒 单位: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张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罪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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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阳矿法刑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法刑上字第27号。
2.案由: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均田。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8岁,阳泉市矿务局三旷通风区四队放炮员。1991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宝庭阳泉市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国;人民陪审员:田志生阎永华。
二审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忠;审判员:李元良魏爱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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