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偷税案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华山 单位:
两审法院关于被告人梅某偷税一案的裁判是正确的。
在我国,国家根据各生产、经营行业的所有制性质、利润情况和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规定了详细的税收种类和制度。现在税收种类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屠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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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静法刑字第40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沪中刑上字第104号。
2.案由:梅某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永建。
被告人(上诉人):梅某,男29岁,无业,1990年12月1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史露华朱子林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玮;人民陪审员:俞晋毅周静睿。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安康;代理审判员:何行江汉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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