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法刑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泉生 单位:
本案的被告人阎某,因无端怀疑他人盗窃而与被害人冯某发生争吵并互殴,又持械杀人,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他在潜逃两年之后,慑于国家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于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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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法刑初字第11号;
复核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法刑核字第46号。
2.案由:阎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存庆。
被告人:阎某,又名阎某1,化名阎某2,男,35岁,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乡南庄村人,1991年3月17日被收容审查,1991年3月22日被拘留,1991年3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成明山西省阳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死刑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振国;审判员:王玉忠魏爱萍。
死刑复核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献群;代理审判员:曹善英仇拉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8日
复核审结时间:199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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