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1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蓬莱市登州镇抹直口村

龙口市律师事务所

蓬莱市登州镇抹直口村

蓬莱市律师事务所

蓬莱市登州镇抹直口村

蓬莱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力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李某1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也不上诉。
首先,被告人李某、李某1预谋杀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葛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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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147号。
2.案由:李某、李某1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子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60岁,蓬莱市登州镇抹直口村村民。系被害人葛某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马志才龙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34岁,蓬莱市登州镇抹直口村村民,1991年8月27日被拘留,1991年9月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士顺蓬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26岁,蓬莱市登州镇抹直口村村民。1991年10月19日被拘留,1991年10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治慈蓬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忠芹;人民陪审员:李国策耿有兰
6.审结时间:199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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