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西省平定县汽车运输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律师事务所

平定县维社信用社汽车

文书字号: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阳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冬 单位:
1.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其正确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定性准确。本案中的被告人贾某虽然手持菜刀,连续追砍受害人赵某数刀,并造成受害人容貌受损的严重后果,但纵观其一连串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并没有欲置受害人于死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0)平刑初字第82号;
二审裁定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1)阳刑终字第1号。
2.案由:贾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丽萍。
被告人:贾某,男,28岁,山西省平定县上冶头村人,原系山西省平定县汽车运输公司司机,1990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及委托代理人:齐秀琴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28岁,山西省平定县庙沟村人,平定县维社信用社汽车驾驶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继全;审判员;张庆华;代理审判员:赵彦明。
二审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爱萍;审判员:王玉忠李元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