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南华县烟草公司佛田寺烟点

文书字号: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建华 单位:
本案被告纪某所犯之罪即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其主体都为特殊主体,其客观方面都必以利用职务之便为条件。其中,行为人的特定的主体身份是其利用职务之便的基础与前提,没有特定的身份,就没有相应的职务与职权,亦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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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号。
2.案由:纪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保全。
被告人:纪某,男,28岁,云南省南华县烟草公司佛田寺烟点付款员。1990年9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建华;审判员:李隆钧李荣祥
6.审结时间: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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